LFG-2020-004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十五届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深圳南山(连平)产业园二期入园企业(项目)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深圳南山(连平)产业园二期入园企业
(项目)扶持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全面对口帮扶工作的意见》(粤委办〔2016〕81号)精神,将产业梯度转移和产业共建作为对口帮扶工作的重中之重,突出产业共建,扎实推进深圳南山(连平)产业园二期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释放园区红利、激发活力,促进连平产业大发展,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深圳南山(连平)产业园二期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持资金来源及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企业资金来源为连平县财政资金,扶持对象为入驻深圳南山(连平)产业园二期的工业企业(项目)。
二、奖励扶持实施主体
连平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奖励扶持企业资格初审,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奖励扶持,并会同县工商信局、县财政局、深圳南山对口帮扶连平指挥部和深汇通公司对奖励扶持资金额度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扶持。
三、申报要求
入园企业(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相应扶持:
(一)项目为连平县鼓励引进发展的工业项目,且在连平县注册并依法纳税;
(二)项目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2,特殊行业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下调条件的,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项目建筑必须符合深圳南山(连平)产业转移园规划;
(四)项目使用工业用地时,投资强度达到每亩工业用地投资额26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项目建设需一次性完成;
(六)项目需完全履行深圳南山(连平)产业园与有关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其他义务。
四、项目具体奖励方式
(一)用地优惠
工业用地出让价按不低于144元/平方米执行。
(二)建厂补贴
1.工业生产项目建设生产厂房、员工宿舍和办公楼,按投资合同约定如期开工、投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补120元。
2.项目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给予奖补资金的30%;项目主体工程封顶时,给予奖补资金的20%;项目投产时,给予奖补资金的30%;项目达产一年时,税收产出程度达到约定标准,给予奖补资金的20%。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款(不含税)(由县工业园管委会现场认定核查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县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和工商信等部门参与)。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有必要需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三)申报单位必须按照深圳南山(连平)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书要求实施建设;
(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用A4纸装订成册,并于达到奖励条件的三个月内报送至连平县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吴耿 电子邮箱:lpgyy900@163.com)。
六、其他事项
从用地依法出让之日(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2年内未竣工投产的,原已支付的奖补资金从用地依法出让之日起满2年后的1个月之内退还,逾期未退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未退还奖补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一)建立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二)县财政局和县工商信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扶持资金效益。
(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订版)》(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三)按投资合同约定如期开工并投产的深圳南山(连平)产业园一期项目,参照本办法奖励标准执行,奖补条件以当时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为准。
(四)2017年9月1日前引进连平县工业园的生产性项目,参照本办法奖励标准执行,已经享受过相关政策优惠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奖励,由县工业园管委会制定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五)本县此前印发的有关鼓励投资政策,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深圳南山(连平)产业园二期入园企业(项目)扶持奖励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