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2021-007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连平黄牛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连平黄牛石省级保护区管理处反映。
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广东连平黄牛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连平黄牛石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保护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保护区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位于粤赣两省交界处连平县北部,北与江西省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连,东北与连平县的上坪镇交界、西南与陂头镇接壤、东南和南面与元善镇毗邻。总面积为4334公顷。
主要保护对象为: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动植物物种,特别是我国、我省特有物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栖息地和珍稀植物的原生地;奇特的自然景观资源;新丰江上游水源地。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四条保护区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在实验区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配合县林业、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保护区内及其周边的资源利用和经营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六条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采伐的除外。
保护区范围内的林木,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采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依法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而需要采伐的;
对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生存造成妨碍,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需要采伐的;
实验区内科学实验林按照实验方案需要采伐的。
保护区实验区的竹林采伐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必须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七条 根据需要在主要出入路口设置管护站,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及开展安全和保护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及破坏保护区的界标。
第九条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处批准。
从事第九、第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申请内容包括:进入核心区或者缓冲区的理由、时间、地点、活动范围、参加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单位证明等材料;提交的活动计划内容包括:活动方案、观测手段、预期目标、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材料。
第十二条经保护区管理处同意,可以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符合保护区规划的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从其规定。
禁止在保护区的实验区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保护区管理处批准。
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任何人不得将外来物种带入保护区。
第十四条 在保护区范围内,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实验区内因生产经营确需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经保护区管理处批准并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保护区内的原居民,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严禁从事种植、养殖业,并协助保护区管理处做好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处的管理。
在保护区内的供电、水利、通讯、气象等设施,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检查,确保安全运行,不引发森林火灾等安全事故,共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邻近保护区的矿山等企业,确保不引发森林火灾等安全事故,与保护区加强沟通合作,加强人员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保护区设置森林公安局元善派出所黄牛石警务区,负责维护保护区内治安秩序。
第十八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建设、管理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及其他设施;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保护区管理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在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保护区管理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护区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元善、陂头、上坪三个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的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配合保护区管理处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林业、公安、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广旅体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打击损害或破坏保护区内自然资源或保护区管理处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护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http://www.lianping.gov.cn/zcjdpt?id=4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