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应急〔2020〕85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尾矿库注销办法》(粤安监规〔2018〕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连平县大尖山3#尾矿库已完成销库竣工验收工作。2022年12月23日经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元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对连平县大尖山3#尾矿库进行了现场复核,并按各自职能提出了意见建议,意见指出:销库工程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现拟决定对连平县大尖山3#尾矿库进行销库销号,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天(自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7日),公示期内社会公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径向连平县应急管理局(0762-4333565)反映。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