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3007274039F/2023-00097 分类: 其他、命令
发布机构: 连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9-27
名称: 连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文号: 森林防火禁火令〔2023〕第1号 发布日期: 2023-11-30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连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3-11-30  浏览次数:-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森林禁火。

  一、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二、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

  (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凡违反本禁火令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值班室、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4333565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