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森林禁火。
一、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二、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
(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凡违反本禁火令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值班室、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4333565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