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2024-010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我县耕地整治恢复工作,保障农村集体、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程序
本指导意见所称恢复耕地青苗清退,是指将整治耕地地块上种植的果木、林木或多年生经济作物予以清退,并恢复耕地耕作用途的行为。工作程序如下:
(一)确定清退范围
针对我县耕地整治恢复地块确定青苗清退范围,2022年5月23日后发生的耕地非粮化地块不在补助范围内。
(二)调查登记
镇人民政府对耕地整治恢复地块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和拍照等方式保全现状资料,调查、登记青苗种植情况,并经土地权属人(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等,下同)确认后对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农作物,对于抢种的部分不予补助。
(三)取得同意耕地整治恢复的书面意见
镇人民政府应取得土地权属人同意耕地整治恢复的书面意见。
(四)编制补助预算方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耕地整治恢复地块面积、青苗种植调查、登记情况,参照本次耕地整治恢复青苗清退补助标准,编制青苗清退补助预算方案。
(五)签订协议
青苗清退补助预算编制完成后,镇人民政府与土地所在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签订《耕地整治恢复项目青苗清退补助及后期管护协议书》。
(六)青苗清退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耕地整治恢复清退要求,结合耕地整治恢复地块现状,积极稳妥推进青苗清退等工作。青苗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自行清退、转移青苗。选择自行清退的,清退工作应在签订《耕地整治恢复项目青苗清退补助及后期管护协议书》后15个自然日内完成,逾期未清退的或放弃自行清退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对于青苗处于收获期或收获前期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影响耕地整治恢复项目整体进度。
(七)恢复耕地耕作条件
完成青苗清退工作后,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地平整、犁底层构建、土壤改良等工作,恢复地块的耕作条件。
(八)后期种植管护
耕地整治恢复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后,土地权属人应对耕地整治恢复项目后期种植管护,镇人民政府做好日常检查与监督。
二、补助参考标准
参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8号)有关规定,结合连平县实际情况,确定本次耕地整治恢复青苗清退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涉及青苗补偿费的,参照本指导意见耕地整治恢复青苗清退补助标准的1.2倍执行。
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涉及本文附件未能覆盖的一般农作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参照连平县征收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标准对应类型、规格的补偿标准的60%执行。
三、其他要求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434号),青苗清退工作应按照积极稳妥、分类推进、依法依规的原则,充分尊重民意,注重果树盛果期、林木生长期等客观实际,有计划、有目标、有节奏地组织实施耕地整治恢复。
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1月24日起执行,规定有效期为3年。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政策解读:http://www.lianping.gov.cn/zcjdpt?id=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