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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3007274039F/2025-00015 分类: 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2-31
名称: 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平县屋顶光伏风貌改造方案图集(第一版)的通知
文号: 连府办〔2024〕36号 发布日期: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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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平县屋顶光伏风貌改造方案图集(第一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1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加强屋顶光伏风貌管控,促进城乡建筑风貌提升,助推我县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第一版)》(粤建科〔2024〕256号)、《河源市农村住房建设相关住建领域工作指引》和《连平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引(试行)》(连府办〔2023〕40号)文件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了《连平县屋顶光伏风貌改造方案图集(第一版)》(下称图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屋顶光伏风貌管控

  (一)屋顶光伏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

  (二)屋顶光伏建设应与周边建筑、人文景观风貌相协调,应根据安装高度采取不同的风貌协调措施。可利用女儿墙遮挡,女儿墙按建筑规范处理,也可采取退缩的方式安装,避免影响建筑立面风貌。光伏组件突出屋面时,采用双坡、四面坡式屋面,选用与建筑本体色彩协调的光伏系统边框等材料,利用纤维板或格栅构件、檐口设计等方式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提升,形成相对完整的建筑形象。

  (三)根据我县实际,我县屋顶光伏风貌管控分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包括城镇规划区、城镇入口通道、高速公路出入口周边、景区周边、传统古村落。重点区域之外的区域为一般区域。

  1.一般区域宜采用双坡式、四面坡式设计,按照整洁、协调、美观的基本要求开展屋顶光伏建设,保持建筑立面的统一性、连续性和视觉景观的完整性。新建屋顶光伏应按照图集示例样式进行设计和建设;此前已建屋顶光伏如不符合图集要求,应按照图集要求进行改造。

  2.重点区域除落实对一般区域的要求外,应进一步在山墙、檐口、屋脊、女儿墙、门窗等建筑构件中融入具有当地鲜明文化特征的元素,充分体现客家文化特色。重点区域屋顶光伏均应按照图集1.1、2.1示例样式进行设计和建设,此前已建屋顶光伏如不符合图集1.1、2.1示例样式要求,应按照图集1.1、2.1示例样式要求进行改造。

  (四)建设中屋顶光伏设施应与建筑整体造型、色彩协调一致,群体建筑应考虑天际线变化、错落有致,提升整体风貌。如,铝格栅的颜色要根据建筑风格和外墙颜色进行选取,确保与建筑整体风貌相协调。

  (五)屋顶光伏宜采用坡屋顶形式。既有建筑为坡屋面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的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尽量贴合。既有建筑为平屋顶时,屋顶光伏组件坡度一般不小于10度。考虑晾晒、水箱放置等需求,设置部分开敞空间。

  (六)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加装高度从屋面起算最高点不宜超过2.2米。屋顶有楼梯间且需在楼梯间屋顶安装光伏组件时,最高点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0米。楼梯间与屋面的光伏组件宜分级分层设计,避免出现屋顶体量过大,与建筑风貌不协调的现象。

  (七)严禁利用屋顶光伏设施加装形成实际违法建设的行为。

  二、加强屋顶光伏报装备案、并网验收管理

  (一)屋顶光伏项目应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进行报装备案。备案前应先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对拟建屋顶光伏风貌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报装备案、登记。

  (二)屋顶光伏项目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若有)等单位派代表参加,同时应邀请房屋业主参加。项目验收时,应检查风貌、建筑、结构、电气、防水、防风、防雷、消防等施工安装质量,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检测及资料审查(应取得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明),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报属地镇人民政府对该屋顶光伏风貌进行复核验收,无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明的不予复核验收,复核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向供电主管部门提出并网验收,并网验收合格后转入并网运行。屋顶光伏风貌未通过属地镇人民政府复核验收的,供电主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并网验收。

  (三)屋顶光伏所依托的建(构)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性。不应报装屋顶光伏的建(构)筑物:

  1.已鉴定为 C 级、D 级的危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

  2.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 乙类的建筑;

  3.已列入拆迁计划的建筑;

  4.文物建筑;

  5.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传统古村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安装后对整体风貌造成不良影响的建筑;

  6.其它不应加装光伏的建(构)筑物,以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三、加强屋顶光伏安全质量管理

  (一)屋顶光伏应当严格按照能源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要求、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二)屋顶光伏应严格按图施工,满足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的质量安全标准。

  (三)屋顶光伏的施工安装应做好质量管理,保证建筑、结构、电气、防水、防风、防雷、防火等关键部位的施工安装质量。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图纸对光伏系统进行全面的安全和质量检查,检查确认无问题后,进行光伏系统调试。

  (四)属地镇、村要加强对辖区内屋顶光伏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管。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所实施的屋顶光伏项目安全性负责,应综合原建筑物结构安全状况、屋顶构造及已使用年限等因素,在立项前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必须保证光伏发电不影响建筑物原有的生产生活功能,对人员、生产、物资不产生安全隐患。

  (五)各镇村和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职责对屋顶光伏的风貌管控、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安全、项目验收与备案运行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四、其他

  本通知明确的事项与《连平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引(试行)》(连府办〔2023〕40号)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连平县屋顶光伏改造方案图集(第一版).pdf



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