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河源市生育保险相关的内容,如报销项目,金额、流程,报销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生产后生育津贴申领的相关内容,有河源市生育津贴的金额、申领的时间,申领手续材料等?
您好,关于您反映报销业务的问题,经调处: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一、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发生生育医疗费时,参保职工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市内、异地):(一)生育医疗费用:1.产前检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补助标准为1000元。2.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妊娠不满16周的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补助标准为500元;妊娠16周(含16 周)以上的引产术,补助标准为1000元;宫外孕终止妊娠 8000 元。3.分娩住院:妊娠28周(含28周)以上分或者妊娠不满 28 周流产儿成活的,补助标准为顺产 2200 元、难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3000元、剖宫产(含多胎)5000元。4.终止妊娠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4000元。5.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6000元。(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150元。2.输卵管结扎术500元、输精管结扎术 200 元、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3.人工流产 400 元。4.引产术800元。5.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2000元。(三)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超过上述费用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核报;未达到上述费用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予以核报。二、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职工可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二)医院收费票据;(三)费用清单;(四)病历资料;(五)《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三、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 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四、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职工产假或休假期间发生工作调动且连续缴费的,由垫付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拨付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二)病历资料;(三)《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如需要进一步了解经办工作,可致电:0762-3322446、0762-3322447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