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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如何报销?(一)根据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参保人可自行选定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参保患者在选定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合规费用每次报销比例为5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50元/人·年。 (二)到非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三)患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四)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患者,在普通门诊就诊只能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发生与其特定病种相关的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