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连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及征求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连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依据及目标任务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
(二)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办法》事由
(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全县车辆持有量呈增长趋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停车难”和城市繁华地段的停车供需矛盾日趋凸显,制约了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切实缓解城市停车难,在加快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同时,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收费机制,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绿色出行,改善交通状况,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二)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机动车设施建设,提高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方式
明确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以及旅游景点(仅限于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景点)配套停车设施;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二)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县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县直单位依法设立或取得的停车设施,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明确了机动车停放差别化收费原则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四)明确了计费办法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1)实行按天计费的,白天时段为8:00(含)至18:00(含),夜间时段为18:00至次日8:00。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两个时段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2)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的,计费时间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超过一个周期后重新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记录凭证或电子记录,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书面凭证或电子记录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等经营方的原因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五)明确优惠减免政策
1.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办公时间进行公务活动的;
3.进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20分钟的;
4.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停车设施以及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5.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免费,夜间停车减免收费根据地段、供求状况等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6.其他配套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六)明确了加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内容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等,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计费方法、收费依据、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四、《办法》制定程序
根据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我局依法定程序开展连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成本和价格调查、召开座谈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等程序。认为该《办法》制定依据充分、科学合理,对《办法》涉及相关部门已发函征求意见和建议,其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该《办法》第二条修改为:“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其他单位均对《办法》无意见。同时将《办法》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和向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
五、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办法》适用范围为连平县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本文件自规定的实施日期起实施。
六、文件解读机关
《办法》由连平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读,具体解读人:
县发展和改革局,钟萍;联系电话:4332287。
连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1日
政策原文: http://www.lianping.gov.cn/gkmlpt/content/0/564/post_564114.html#1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