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细化便民利企服务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保障货运配送发展,提高货运配送效率,助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4〕42号)的要求,结合连平县城区的交通管理实际,决定在我县现有相关通告基础上,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连平县105国道穿行城区路段通行。具体通告如下:
一、对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以下简称“规定尺寸”)的中型厢式货车,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不采取限行措施。
二、其他中型以上普通货车因运输生产、经营、生活必需品及城市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可通过“交管12123”APP提前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按核准的时间、路线通行。
三、本通告所指车辆不含中型以上自卸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中型以上自卸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需按规定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通行。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连平县公安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