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或者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现决定对我县粤P83923、粤P7862挂、粤P68052、粤P18771、粤P3268挂、粤PU1403、粤P77170、粤PU1428、粤P39887、粤P19763、粤P03110、粤P35570、粤P1319挂、粤P06369、粤PK4111、粤P35606、粤P37858等17辆逾期超过180天未进行年度审验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依法予以注销,被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合法手续之前不得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23日,如有疑议,请联系连平县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762-4333286。
连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