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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连平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3007274311M/2024-00018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连平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2-27
名称: 禁渔告知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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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2-27  浏览次数:-

广大市民、农民(渔民)朋友,市场经营、涉渔餐饮业主:

  为加强我县江河库区等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保护,维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连平县禁渔期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禁渔时间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止,为期4个月。

  二、禁渔范围

  连平县管辖范围内所有天然水域包括江河、溪流、天然湖泊等。

  三、禁渔须知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禁止所有渔业捕捞作业。

  (二)禁渔期间,一经发现使用“炸毒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以及使用灯光诱捕网、滩边罟、迷魂阵、绝户网等禁用渔具捕捞的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禁止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四、禁渔要求

  1. 请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渔制度,在禁渔水域范围内停止所有捕捞作业。

  2. 在禁渔期间,各酒楼食肆、水产品经营者严禁销售、经营禁渔水域(江河)的渔获物;自觉删除或更改涉及河鲜产品的广告、标语、菜牌等;严禁以“东江、万绿湖河鲜”等广告招徕消费者。

  3. 违反本通告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直至扣留或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农民(渔民)朋友,市场经营、涉渔餐饮业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支持、配合县镇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禁渔工作。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保护连平县水生生物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告知,感谢你们的大力支持!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连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0762-4336609


连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