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金信达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曾用名河源金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何龙、黄锡义、周继兰、何佩琪、何睿祺与你单位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案号:连劳人仲案字〔2024〕86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连劳人仲裁字〔2024〕86号)。你单位可到本委(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五虎下山地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仲裁股)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连劳人仲案字〔2024〕86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内容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应支付五位申请人丧葬补助金60150元;
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分别按月支付申请人黄锡义、周继兰、何佩琪、何睿祺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1504元/月,直至四位申请人失去供养条件时止,支付时间为每月10日前。上述供养亲属抚恤金给付标准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应支付五位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连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