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彭雪云与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案号:连劳人仲案字〔2025〕52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连劳人仲裁字〔2025〕52号)。你单位可到本委(连平县元善镇五虎下山地段连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仲裁股)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连劳人仲案字〔2025〕52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内容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梅州市红火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至12月工资共19900元;
二、被申请人惠州市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连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