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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3354727960F/2024-00039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9-09
名称: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铁拳出击,守护连平”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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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铁拳出击,守护连平”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

  一、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平县高莞镇某商行销售无3C认证的玩具枪案

  2024年5月28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某某经营的“连平县高莞镇某商行”开展“铁拳护苗”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刘某某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了6把无3C认证的玩具枪,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3C认证的玩具,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平县城某摩托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取得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9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冯某某经营的“连平县城某摩托车店”开展2024年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专项执法行动,该车行经营场所经营“绿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测量发现有2辆型号为TDT7312Z“绿源”电动自行车实车与合格证上的产品简型图不一致(加装车辆靠背及车篮),以及2辆型号为TDT2253Z“绿源”电动自行车配备了铅酸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产品合格证备注蓄电池类型为锂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停止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对已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平县忠信镇某海鲜冻品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作弊案

  2024年6月26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吴某某经营的“连平县忠信镇某海鲜冻品店”开展计量监督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吴某某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具有作弊功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平县某服装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8月21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某某经营的“连平县某服装批发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有一批名为“Odidos”“NKTE SB DUNK LUW POR”“FLEASURS”产品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售,连平县某服装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源市连平县某电子商务店侵犯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权案

  接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线索,2024年7月8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谢某某经营的“河源市连平县某电子商务店”进行线索核查,检查发现该店内有一批印有“中国鹰嘴蜜桃之乡”“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岭南十大佳果”等图片的包装箱,该店没有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授权,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六、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平县某公司生产经营被容器污染的食品饮用水案

  2023年9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河源市某公司对连平县某公司生产的饮用水(规格:18L/桶,生产日期:2023-9-10)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饮用水的检验结论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公司生产上述饮用水不合格的原因系容器桶未消毒完全导致。该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上述饮用水进行召回,召回了上述饮用水72桶并已倾倒销毁。

  当事人生产经营被容器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