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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连平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3MB2D07646B/2023-00025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连平县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6-25
名称: 关于连平县工业园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生态工业园厂房)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文号: 连水务〔2023〕37号 发布日期: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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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平县工业园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生态工业园厂房)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06-25  浏览次数:-

连平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要求对连平县工业园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生态工业园厂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根据申请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

  连平县工业园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生态工业园厂房)位于河源市连平县三角镇工业园区内,地块中心地理位置经纬度为东经114°46'56.65",北纬24°12'21.10"。项目占地总面积4.74公顷,全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为其他土地(裸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园区用地。项目规划用地面积47432.2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8647.53平方米,主要由建筑物、道路硬地及配套设施、景观绿化三部分组成。本项目主体工程土石方挖填总量为11.94万立方米(表土0.21万立方米,土石方11.73万立方米),其中挖方7.46万立方米,填方4.48万立方米(表土0.21万立方米,土石方4.27万立方米),借方0.21万立方米(为表土,全部外购),余方3.19万立方米,全部运至连平县工业园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三角挡土墙及护坡工程)回填利用。项目总投资22247.854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0235.8646万元。本项目已于2023年4月动工,计划于2024年4月完工,总工期13个月。项目属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为2024年。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报告书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的划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4.74公顷。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预测工程建设将扰动地表面积4.74公顷, 可能产生水土流失总量395吨,其中新增365吨。

  (四) 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布设原则、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保护率97%,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5%。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  

  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197.71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水土保持投资125.17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资72.54万元。经技术审查核定该项目占地面积4.74公顷。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的有关条款规定,决定征收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2.844万元。请在该方案批复后一次性缴纳。

  三、后续水土保持工作要求

  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按相关法规和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后续水土保持工作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永久性水土保持工程应确保安全、稳固,临时性水土保持措施应合理有效。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时序安排上应充分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控制好各阶段的用地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土地扰动面积,缩短地表的裸露时间,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迹地植被。

  (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应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及时尽可能就地平整,需外弃的土方,应做好弃土场的水土保持措施,落实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对借土区域,应做好水土保持预防措施,确保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水土流失的防治职责;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知识培训,提高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

  (五)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水土保持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变更量达20%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需获得我局审批。

  (七)做好水土保持预防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水土流失动态,及时做好应对措施。

  (八)项目主体工程验收时,应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九)落实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法规的规定,在收到我局批文后15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开工信息。次年3月底前,向我局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十)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我局将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你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连平县水务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