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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连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3007274660W/2025-00017 分类: 综合政务、公告
发布机构: 河源市连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10-14
名称: 催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拟作行政决定事前权利义务告知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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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拟作行政决定事前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10-27  浏览次数:-

谢明双:

  据查,你(单位)建设位于连平县元善镇前进六街23号的住宅工程项目,楼高4层,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275平方米。该工程项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未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且现该项目已不具备补建防空地下室条件,需补缴纳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上事实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以及连平县《新建、扩建、改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该项目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750元,已缴0元,欠缴2750元。

  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规定,本机关告知如下:

  1、我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催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750元的决定;

  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由于我局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将此告知书送达你(单位),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拟作行政决定事前权利义务告知书》(连住建告字〔2025〕1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连平县元善镇环城北路(连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8205;

  联系电话:0762-4327702。

  附件:《催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拟作行政决定事前权利义务告知书》(连住建告字〔2025〕1号).pdf

  



连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