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明双:
据查,你(单位)建设位于连平县元善镇前进六街23号的住宅工程项目,楼高4层,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275平方米。该工程项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未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且现该项目已不具备补建防空地下室条件,需补缴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上事实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以及连平县《新建、扩建、改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该项目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750元,已缴0元,欠缴2750元。
本机关已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公告送达了《催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拟作行政决定事前权利义务告知书》(连住建告字〔2025〕1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750元。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我局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将此决定书送达你(单位),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书》(连住建决字〔2025〕1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书》(连住建决字〔2025〕1号).pdf
连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2日
联系地址:连平县元善镇环城北路(连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8205;
联系电话:0762-4327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