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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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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1819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

 

 

河源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精神,为完善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坚持分层推进、分类保障,逐步扩大困境儿童保障范围,缩小困境儿童成长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家庭尽责。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儿童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提高家庭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2.分类保障,关爱并重。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分类保障。加大关爱保护力度,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的精神关爱,保障困境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3.立足基层,部门协作。坚持基层作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心和服务主体,落实基层政府和村(居)委会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协调联动推进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和困境儿童服务工作做实做细。
  4.社会参与,专业服务。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鼓励专业机构运用社会工作等专业理念和方法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对象
  本方案将孤儿、重残儿童、重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和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纳为困境儿童保障对象。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具有河源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分为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二)重残儿童。是指具有河源市户籍0~18周岁(含18周岁)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认定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儿童。残疾种类具体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多重残疾。
  (三)重病儿童。是指具有河源市户籍的罹患特定重病的0~18周岁(含18周岁)儿童。特定重病包括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和上级规定的大病病种。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河源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或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下同)、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
  (五)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超过24小时,且无生存保障的未成年人。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受侵害虐待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失足儿童、家庭生活困难留守儿童等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临界低保)家庭中的儿童。
  四、保障内容
  (一)构建困境儿童的保障体系
  1.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孤儿养育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幅度确定,确保不低于我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和达到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根据自然增长机制每年调整孤儿基本最低养育标准,养育经费列入每年的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责任单位: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2)建立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患艾滋病或者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参照孤儿保障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纳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其他重残、重病困境儿童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补贴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发放。(责任单位:市、县区民政局、卫生计生局、残联)
  (3)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每年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已经享受低保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基本生活保障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其享受低保对象补差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按低保补差标准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此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县区民政局、公安局、妇联)
  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重复享受,如同时满足多项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按最高标准领取。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中对于困境儿童的生活救助资金,不纳入低保家庭收入核算范围。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孤残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建立困境儿童临时救助制度。切实做好街面流浪乞讨
的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做到发现一个,救助保护一个。市救助管理站和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接收公安、城管等部门解救、护送来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做好受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DNA检验工作,帮助流浪儿童及时回归家庭,对已查找到户籍地的,送返户籍地民政部门。相关救助费用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其他困境儿童由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政策和其实际给予临时救助或保护。(责任单位:市、县区公安局、城管局、民政局、财政局)
  2.健全医疗康复保障制度。
  (1)医疗救助制度。孤儿的医疗救助按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儿童等人员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同时逐步提高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支付比例。对于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开展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儿童和特困供养儿童购买商业保险工作。按有关规定将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引导慈善力量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县区民政局、卫生计生局、社保局、残联)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形式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落实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及孤独症(自闭症)儿童的康复训练项目,推进残疾儿童助听器、假肢及矫形器装配等救助项目落实。对残疾婴幼儿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定期对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进行效果评估检查及监督。(责任单位:市、县区残联、卫生计生局)
  3.完善教育保障制度。全面加强困境儿童助学工作,确保健康适龄困境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困境儿童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适龄困境儿童集中接受特殊教育。继续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继续推进慈善助学,将教育救助的受惠面扩大到其他低收入(临界低保)家庭学生。(责任单位:市、县区教育局、民政局、团委)
  4.退出保障机制。对困境儿童实施动态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困境儿童,次月起退出困境儿童保障范围:困境儿童死亡的;年满18周岁的(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校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就读的困境儿童,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后次月);依法被收养的;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后的;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后的;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后的;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后的及符合其他退出情形的。
  (二)完善困境儿童监护制度。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仍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并是否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已开始执行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且未能协助落实其儿童监护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监护。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缺少监护人,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的,由民政部门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责任单位:市、县区民政局、公安局)
  (三)加强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统筹做好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各项工作。县(区)有关部门要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要依托市或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充分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登记造册,及时更新信息,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要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审核困境儿童及家庭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宣传等工作,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或重病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可通过择优选拔大学生村官、志愿者,聘请专业社工人才等,充实困境儿童保障队伍,协助开展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及乡镇政府、市、县区民政局、公安局、残联、财政局)
  (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教育培训、维权等帮扶服务,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妇联要大力推进儿童之家(儿童友好社区)创建工作,发挥基层妇联组织的作用,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组织要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优势,组织“五老”义工队伍开展关爱困境儿童服务活动。
  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积极培育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力量,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成长辅导、权益维护、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各地要将困境儿童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市、县区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办、市卫生计生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河源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不另行发文)。各单位成员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二)落实责任分工,协调开展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调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管理工作,积极鼓励社会慈善组织为困境儿童提供资金和服务。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社、广播、电视、网络的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困境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落实扶贫助学制度,将在校孤儿纳入各项补助和资助范围,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困境儿童心理关怀。司法行政部门要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财政部门将困境儿童保障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孤儿、残疾儿童、重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和临界低保家庭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范围,做好困境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住房保障部门要落实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将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落实患艾滋病或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项医疗优惠政策,督促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困境儿童医疗费用。公安部门要做好弃婴(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查找工作要孤儿身份确认及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工作,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解救、护送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城管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到救助管理机构或县区民政部门接收救助保护的护送工作。共青团要将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纳入社会儿童督导员队伍,协助政府儿童福利督导员帮助困境儿童。妇联要积极动员社会热心人士捐资助学,关心帮助困境儿童的成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重度残疾儿童认定及协助做好残疾生活津贴、相关补助的发放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供康复救助服务,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营造良好宣传氛围,构建救助体系。以困境儿童需求为导向,通过政府主导、慈善捐助、公益服务等形式,构建“助养、助困、助学、助医”救助体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搭建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力量通力合作的服务平台,共同推进和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奉献爱心,关爱孤儿和困境儿童,为他们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促进他们健康幸福成长。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河源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图解

    请点击:http://www.heyuan.gov.cn/web/005/20180425127585-1.shtml

信息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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