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府〔2020〕63号)及《连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连府〔2021〕28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本决定从发文之日起予以废止。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索引号: | 11441623007274039F/2022-00119 | 分类: | 综合政务、决定 |
发布机构: | 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1-16 |
名称: | 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文号: | 连府〔2022〕42号 | 发布日期: | 2022-11-22 |
主题词: |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府〔2020〕63号)及《连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连府〔2021〕28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本决定从发文之日起予以废止。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762-432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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