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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连平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30072743543/2022-00034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连平县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2-07-15
名称: 连平县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补登记工作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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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补登记工作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18  浏览次数:-

  广东省自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统一部署开展了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自查和审核工作,并落实了相关政策待遇。为妥善处理好我县个别原民办代课教师因特殊情况未参加省的自查和审核工作的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2022年开展原民办代课教师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摸底范围

  (一)调查对象范围包括:

  1.原民办教师:现为连平县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2.原代课教师:现为连平县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调查范围:

  1.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

  2.已参加过2016年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并已录入省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系统的人员。

  3.已参加过2016年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但因条件不符等原因未列入调查范围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4.补登记工作启动后非连平户籍人员。

  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人员。

  二、工作年限的计算

  1.工作年限是指在我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的从教年限。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为1个工作年限。

  2.原民办代课教师在我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之后,多次中断任教的,连续任教满1个学期以上的可以按学期进行累计,否则不得累计。累计后工作年限剩余1学期的,按1学年算。

  三、调查步骤

  (一)个人申请(7188月19日完成)。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镇核查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原民办代课教师补登记情况调查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证明人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式样见附件3。

  (二)乡镇初审(822日至99日)。乡镇核查认定工作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和核实,形成调查笔录(附件4),同时由乡镇派出所、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乡镇核查认定工作小组还应对证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对初审通过人员,应在当地乡镇政府、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核查认定工作小组在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补登记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核查认定工作小组。

  (三)县区审核(912日至9月30日)。县核查认定工作小组对乡镇核查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人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应在当地县政府网站及申请人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核查认定工作小组在申请人《原民办代课教师补登记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

  四、有关事项

  1.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从本县迁移到外县(市、区)或在外县(市、区)任教现迁移到本县的人员,不列入调查范围。

  2.可以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经历的有效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级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级和各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各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从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原件需退回的应进行复印并存档,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

  3.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作为辅助材料。有效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主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等。

  4.经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补登记工作审核确认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纳入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对象范围,发放补助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材料封面及卷宗目录.doc

  附件2.原民办代课教师补登记情况调查表xls.xls

  附件3.证明人书面证明(式样).doc

  附件4.调查笔录.doc

  附件5.有关《原民办教师调查表》填报说明.doc

连平县教育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