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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10-11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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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连平县某美容美体服务工作室虚假宣传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3年4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连平县某美容美体服务工作室开展“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工作室门店装潢上写有“不打针、不吃药、不用仪器,更科学、更安全。该方式还能疏通经络、消脂强身,有效预防由肥胖引起的高血压、高血脂、脂肪肝、糖尿病等疾病,对身体无副作用,真正做到绿色健康减肥,适用于各类肥胖患者。”“五不 不打针 不吃药 不节食 不反弹 不用仪器 五好 吃好 喝好 睡好 排好 瘦得好”,工作室内宣传海报上写有涉及疾病名称词汇“高血压、高血脂、脂肪肝、糖尿病等疾病”以及出现顾客前后效果对比图,在工作室内发现有宣传单页出现“活血祛风寒 功效:☑活血化瘀 ☑祛风散寒 ☑缓解颈椎病 ☑肩周炎”“排湿排寒排酸 调理体质 快速分解脂肪”涉及功效及疾病名称字眼,涉嫌虚假宣传,我局立即予以立案。

        经查明,该工作室不能提供上述海报及宣传单页上涉及疾病功效的证明。据了解,该工作室内宣传内容从网上搜索,工作室内的顾客前后效果对比图中出现的顾客并不是该工作室的顾客。

        【法律依据】

        连平县某美容美体服务工作室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连平县某美容美体服务工作室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连平县某厨具店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3年3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连平县某厨具店开展“3·15”专项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有一批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在货架上摆售,该店现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该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本局立即予以立案。

        经查明,该店不能提供扣押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并且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法律依据】

        连平县某厨具店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连平县某厨具店停止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连平县隆街镇某电器商场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3年4月24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连平县隆街镇某电器商场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有一台无熄火装置燃气灶在货架上摆售,该店现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本局立即予以立案。

        经查明,该店不能提供扣押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并且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法律依据】

        连平县隆街镇某电器商场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连平县隆街镇某电器商场停止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四、连平县忠信镇某日杂店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3年6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连平县忠信镇某日杂店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有一批“汉庭皇冠160铜心单眼”燃气灶在摆售,上述“汉庭皇冠160铜心单眼”燃气灶无熄火装置,该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本局立即予以立案。

        经查明,该店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且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法律依据】

        连平县忠信镇某日杂店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连平县忠信镇某日杂店停止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五、连平县某健康皮肤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3年1月12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该店开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宣传海报上写有“希君美 植物古方专业祛痣祛疣 纳米萃取分离技术”“美人鱼姜蒸 排毒养颜 打通全身经络”等字样以及在收费价目表上出现患者效果对比图,涉嫌虚假宣传,本局立即予以立案。

        经查明,该店并未开展上述祛痣祛疣、姜蒸等海报宣传的相关服务项目。该店不能提供海报宣传的有关技术及功效的证明。据了解,该店内收费价目表上出现的效果患者对比图并不是该店顾客,上述宣传海报及价目表是该店加盟品牌“叙某雅”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上述宣传资料系由他人制作而成后交由当事人作宣传使用。

        【法律依据】

        连平县某健康皮肤养生馆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连平县某健康皮肤养生馆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六、连平县忠信镇某电器店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3年1月18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连平县忠信镇某电器店开展“双打”专项行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有一批型号为“JZY-A”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在货架上摆售,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本局立即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并且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法律依据】

        连平县隆街镇某电器商场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连平县隆街镇某电器商场停止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七、连平县忠信镇某大药房未按规定规范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案

        【案件情况】

        本案源于日常执法检查。2022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价监股监管人员对连平县忠信镇某大药房开展疫情期间物品价格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入门处摆放的防疫用品(含医用防护口罩、75%外科免洗手消毒凝胶、百灵鸟牌复方一枝黄花喷雾剂、广州牌保济口服液、二十四味清热祛湿颗粒、云南裕丰药业感冒灵颗粒、小葵花小儿咳喘灵口服液、白云山复咖黄敏胶囊等)均未标明价格,且云南裕丰药业感冒灵颗粒在一天内销售两种价格(11点54分销售价格是16元/盒,13点22分销售价格是23元/盒)。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在成本未增加的情况下,不断调整售价,其中云南裕丰药业感冒灵颗粒(下称涉案药品)在同一天内出现不同销售单价变化,分别为15.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和23.00元,其中12月20日同时出现16元/盒和19元/盒两个销售单价,12月21日销售单价为19.00元/盒和23.00元/盒,12月22日销售单价为16.00元/盒和23.00元/盒。当事人在成本未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期间多次调整价格,销售单价从12元/盒调整至23元/盒,利润率从90.5%上升到265%。

        经查明,当事人在成本未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期间多次调整销售价格,利润率从90.5%上升到265%,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连平县忠信镇某大药房未按规定规范明码标价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成本未增加的情况下对药品云南裕丰药业感冒灵颗粒多次提高销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连平县忠信镇某大药房改正未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八、连平县某食品店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投诉举报。2023年6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连平县某食品店开展线索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待发货快递包裹拆封后发现箱内有好评返现卡片上标注有“全五星10自评价+追评晒图+关注店铺 奖励2元”,该店在电商平台“拼多多”上经营网店,该网店有“水煮花生”链接6条,上述水煮花生销量最多的截至目前显示“已拼5.6万件”(分别为5.6万件、662件、2896件、830件、95件和339件)。

        据了解,当事人并不是在每一个包裹里放置上述好评返现卡,上述平台展示的销量也并不是实际线上销量,是线上线下合计销量,当事人称后台可以操纵销量数据。

        经查,当事人对消费者的用户评价行为作出诱导,称“亲,小店利润微薄,但是也争取到给您一些福利~如果收到货后满意的话,可以进行10字以上、最少1张图片评价,评价后将截图发给我,我为您申请打款2元”,且在现场发现该店待发货快递包裹里“好评返现卡”上写有“全五星10字评价+追评晒图+关注店铺 奖励2元”“注意 亲晒图拍照时请勿拍到此卡片,因为不是每一个客户都有哦~聊天中不要提到返现事项,客服看到截图会给您返款哦”“3步轻松领取 奖励获取步骤:第一步:点亮全五星;第二步:写下10字以上赞美评语;第三步:拍视频或者晒图三张以上;提交评价后并追评”、“晒图不要晒到此卡 否则不给予兑奖哦”及“小提示:本活动是随机挑选幸运买家发放,以免别的买家朋友看到引起不必要的误会,请晒图拍照时勿拍进此券哦”的字样,用户评价满足上述要求达到返现条件的情况下,该用户评价足以引起其他消费者误解,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

        连平县某食品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连平县某食品店停止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九、河源某食品有限公司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上级交办。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在总局挂牌督办“浙江宁波宁海任某某无证生产粮食加工制品(大米)案”中,发现河源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谷悦园糠康灿米”标注虚假生产地址,且在销售页面宣传的“不易升糖”“由上海复旦大学教授研究...”“运用纯物理方式,对糖份进行催化”等内容涉嫌虚假宣传行为。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源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进行案件线索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有上述涉案产品库存,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在电商平台注册店铺名为“某食品专营店”的网店进行核查,上述涉案物品已下架。

        经查明,上述涉案物品“谷悦园糠康灿米”系该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从上海某哲实业有限公司处购进,计划购进30包,实际购进29包(因物流配送原因,导致产品胀包破损,退回1包),进货价为37元/包,销售页面定价为69.8元/包,实际上由于满减活动以及其他限时促销手段,实际优惠均价为58元/包,销售了29包,该公司能够提供上述涉案物品供货商资质材料、购进票据及进销货台账。

        【法律依据】

        河源某食品有限公司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河源某食品有限公司改正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