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 > 决策公开
森林防火禁火令〔2021〕第2号
2021-09-16 来源:连平县政府办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到: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颁布本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范围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

  (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火令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或当地镇政府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4333565、4332031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