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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22-04-19 来源:连平县政府办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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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2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1元。

  二、新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河府〔2021〕71号)要求,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各镇政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