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县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做到依法、科学、稳妥下放职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河源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8号)等规定,现对《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镇人民政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连府告字〔2023〕4号)中各镇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元善镇等12个乡镇行政执法职权29项,忠信镇30项(附件1)
1.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9项;
2.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7项;
3.林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3项;
4.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项(仅忠信镇);
(二)收回原下放乡镇行政执法职权194项(附件2)
1.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13项;
2.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27项;
3.林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25项;
4.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3项;
5.水务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0项;
6.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6项。
(三)新下放乡镇行政执法职权2项
1.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项;
2.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项。
(四)变更或取消乡镇行政执法职权4项
1.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变更基本编码或事项名称3项;
2.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变更基本编码1项;
行政处罚权调整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相应调整。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工作要求
(一)调整后的乡镇行政执法职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相关县级政府部门、各镇应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的交接工作,实施前已立案的案件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完成办理。
(二)相关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乡镇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政府及相关县级政府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相关县级政府部门负责。乡镇与相关县级政府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县政府协调决定。
(三)相关县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四)各镇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连府告字〔2023〕4号文件中涉及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公布的目录为准。
附件:1.连平县乡镇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2026年3月版).pdf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