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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制度》的政策解读
2024-09-30 来源:河源市连平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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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河农农〔202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连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制度》。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规范本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2024版)的通知》(河农农函〔202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连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制度》。

  二、文件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5.《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6.《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粤发〔2020〕4号)

  7.《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2024版)的通知》(河农农函〔2024〕4号)

  8.《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9.《连平县农业农村局 连平县自然资源局印发连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连农农〔2020〕66号)

  三、主要内容

  《连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制度》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工作制度第一至第三条。一是明确文件制定背景及依据。二是说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重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应当使用本工作制度;并新增说明宅基地范围,本工作制度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三是提出村民建房应遵守3点基本原则:一是符合规划原则;二是“一户一宅”原则;三是简政放权原则。

  第二部分: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用地标准及建筑面积和层数。工作制度第四至九条。

  一是确定以户为单位符合六个方面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二是对村民用地建房申请不予批准的十一个情形作出详细规定;

  三是保障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情况作出明确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四是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五是在保障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和易地建房要求:

  根据《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标准,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我县属于山地丘陵地区,新批准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半。

  并对不得易地新建、经批准易地建房和参加集体建房的情形作出相应明确规定。

  第三部分:宅基地审批程序。该部分将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分为线上线下两种情况。工作制度第十条。明确了村民宅基地申请线下审批的7个流程:1.农户申请、2.村级审核、3.乡镇审批、4.施工放样、5.安全施工、6.竣工验收、7.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

  其中流程1、2、3属于审批阶段,流程4、5、6属于审批后管理阶段,流程7属于不动产登记阶段。

  工作制度第十一条。明确了村民宅基地申请线上审批的10个流程:1.农户申请、2.讨论公示、3.村委会审查、4.乡镇受理、5.联审联办、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7.制证发证、8.开工申请、9.开工查检、10.建房(规划许可)验收。

  其中流程1、2、3、4、5、6、7属于审批阶段,流程8、9属于审批后管理阶段,流程10属于建房验收阶段。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工作制度第十二条。主要对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落实工作责任;二是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三是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四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部分:附则。工作制度第十三至十四条。一是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制度,加快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二是规定了《连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第六部分:附件。附件1至附件4和附件6至附件9基本沿用《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河农农〔2020〕42号)文件中制定的相关表格及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在附件1和附件2的拟申请宅基地情况中新增房基占地面积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新增附件5“连平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的情况进行原因说明。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连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制度》适用范围为连平县,本文件自规定的施行日期起实施。

  五、文件解读机关

  《连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具体解读人: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股曾理鑫;联系方式:4332520。



连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3日


  政策原文:http://www.lianping.gov.cn/gkmlpt/content/0/624/post_624250.html#1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