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劲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30844638020
地址:连平县三角镇生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孝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经连平县环境监测站7月19日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化学需氧量为411毫克/升,超标3.6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022年8月10日对连平劲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022年8月10日对连平劲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理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7月19日现场采样相关相片、8月10日现场检查相关相片;
4.连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5.连平劲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连平劲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连平劲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
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连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以及听证要求。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实际情况,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七条§2.7.1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伍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楼206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颜淑瑜 邮政编码:517100
电 话:0762-4302269
地 址:连平县元善镇连平大道南居乐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