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五丰泰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3696444768D
地址:连平县隆街镇河角坪
法人:李燕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五丰泰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落实环评批复关于养殖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废水零排放的要求,最后一级氧化塘废水通过管道输送至该公司有机肥厂后方收集池(位于田源镇永吉村)用于农作物灌溉,但收集池侧下方设有一个直径为18厘米的排污口,检查时该收集池内的废水正在经排污口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023年4月14日对深圳市五丰泰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分公司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023年4月14日对深圳市五丰泰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分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4月14日现场检查相关相片、4月17日现场检查相关相片;
4.深圳市五丰泰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深圳市五丰泰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分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深圳市五丰泰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分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8.《关于深圳(连平)高新农业生态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河环建[2007]116号)。
你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连罚告字〔2023〕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十一条§2.11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万元人民币(¥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楼206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颜淑瑜 邮政编码:517100
电 话:0762-4302269
地 址:连平县元善镇连平大道南居乐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