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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我县小型灌溉项目区农业用水价格的复函
2021-07-06 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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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

  你们送来《关于制定我县小型灌溉项目区农业水价的函》(连水务函〔2020〕27号)已收悉。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7年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54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县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优化农业种植用水结构,制定完善水费征收管理制度,按照“有利节水、有利计量、方便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小型灌溉项目区农业用水价格函复如下:

  一、农业小型灌溉项目区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量定额按广东省用水核定标准),实行终端计量,收费到户。

  二、目前,项目区内种植的经济作物较少,附加值较低,农民收入较低。经综合县水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成本测算数据及参考毗邻地区价格,小型灌溉项目区农业用水定额内(含定额用量)终端水价按生产运行维护成本价每立方米0.05元(用水价格不含税金和水资源费)计收。项目区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计收,当用水量超出定额(用水定额每亩为350立方米)≤50%的按水价1.5计算,用水量超出定额50%≤100%的按水价2倍计算,用水量超出定额100%以上的按水价3倍计算。

  三、自复函之日起,按抄见水量试行二年,试行期间,供水运营单位或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收支记录,试行期满后,我局将按实际运行成本重新核定用水价格。

  请你们认真向用水户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连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18日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县府办、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