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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方案
2022-08-03 来源:连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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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我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确保供水工程建成后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促进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连平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方案,具体如下:

  一、用水分类

  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农村集中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两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水、农村牲畜饮水等;非居民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外的各种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业用水、生产企业用水、营业性歌舞厅、美容美发、足浴、洗车等用水。

  二、用水价格

  (一) 居民用水执行“两部制”水价(即由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分组成)。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全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水户(单位)按6立方米/月为基数计算水费,即每月用水量不足6立方米的用水户按6立方米/月标准收取水费,用水量超过6立方米/月的用水户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居民用水最高限价1.10元/立方米,各供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价格,本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水资源费。

  (二)居民合表用水户水价最高限价1.20元/立方米,各供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价格,但不得低于“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本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水资源费。

  (三)非居民用水最高限价1.30元/立方米,各供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价格,但不得低于居民生活用水合表用水户价格,本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水资源费。

  三、建立水资源费调整联动机制

  水资源费属供水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权限属省政府。我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即省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后,增(减)部分按公式计算联动调整,计入基本水价。

  联动计算公式为:平均每立方米新增(减)水资源费=上一年取水量(立方米)×新增(减)水资源费(元/立方米)/上一年有效供水量(立方米)

  新增(减)水资源费区分用水种类,分别计入各类用水基本水价,相应调整各类用水水价。

  四、优惠措施及相关事项

  (一)村镇低保、农村五保、村镇三无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每月每户用水量12立方米内(含本数)的免费,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

  (二)未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以及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等公益性用水户)用水,各供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1.20元/立方米内制定具体价格,但不得低于“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三)千人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的水价,由当地村(居)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与管水组织、用水户代表协商确定,水价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鼓励执行“两部制”水价(即由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分组成)。

  (四)我县正在实施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攻坚行动,各镇供水管网在升级改造,积极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规模化。由于目前我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城乡一体化尚未健全,根据《河源市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攻坚行动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以上制定用水价格分二步实施:第一步2023年1月1日前各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原供需双方协议价格执行;第二步从2023年1月1日起,按以上制定用水价格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即2023年2月抄见表水量)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六、工作要求

  各镇要加大对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水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监管,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水费收入要纳入镇村财务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行,同时加大水费收缴制度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供水单位要保证用水户的水质、水量,最大限度发挥集中供水工程的效益,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连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