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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方案》政策解读
2022-08-03 来源:连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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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我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确保供水工程建成后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促进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连平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听证会听证参加人意见和建议及征求各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连平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的依据及目标任务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第21号令);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发改规函〔2018〕13号);

  6.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及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2019〕22号);

  7.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平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连府〔2020〕5号)。

  (二)为建立健全我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确保供水工程建成后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促进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的理由

  (一)供水工程水价属于政府定价,我县至今尚未制定法定价格,供水工程良性发展需要合理的价格支撑,科学制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是农村集中供水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依法制定我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为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提供合法收费依据,收费行为势在必行。

  (二)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是落实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任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收缴水费是解决当前农村供水工程管养不够的根本措施,完善合理的水费收缴机制,有利于促进用水户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对供水工程和供水服务的监管,从而促进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从根本上保障用水户合法权益,保护水资源利用。

  三、《方案》主要内容

  (一)居民用水执行“两部制”水价(即由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分组成)。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全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水户(单位)按6立方米/月为基数计算水费,即每月用水量不足6立方米的用水户按6立方米/月标准收取水费,用水量超过6立方米/月的用水户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居民用水最高限价1.10元/立方米,各供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价格,本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水资源费。

  (二)居民合表用水户水价最高限价1.20元/立方米,各供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价格,但不得低于“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本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水资源费。

  (三)非居民用水最高限价1.30元/立方米,各供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价格,但不得低于居民生活用水合表用水户价格,本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水资源费。

  (四)建立水资源费调整联动机制

  水资源费属供水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权限属省政府。我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即省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后,增(减)部分按公式计算联动调整,计入基本水价。

  联动计算公式为:平均每立方米新增(减)水资源费=上一年取水量(立方米)×新增(减)水资源费(元/立方米)/上一年有效供水量(立方米)

  新增(减)水资源费区分用水种类,分别计入各类用水基本水价,相应调整各类用水水价。

  (五)优惠措施及相关事项

  1.村镇低保、农村五保、村镇三无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每月每户用水量12立方米内(含本数)的免费,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

  2.未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以及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等公益性用水户)用水,各供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1.20元/立方米内制定具体价格,但不得低于“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3.千人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的水价,由当地村(居)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与管水组织、用水户代表协商确定,水价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鼓励执行“两部制”水价(即由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分组成)。

  4.我县正在实施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攻坚行动,各镇供水管网在升级改造,积极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规模化,由于目前我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城乡一体化尚未健全,根据《河源市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攻坚行动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以上制定用水价格分二步实施:第一步2023年1月1日前各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原供需双方协议价格执行;第二步从2023年1月1日起,按以上制定用水价格执行。

  四、制定水价影响分析

  (一)对农村居民影响

  1.科学制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水费收缴制度,能补偿集中供水工程运营成本,促进供水工程良性运营,有利于农村供水事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有利于引导消费者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

  2.对之前未实行水费收缴的供水工程,水费支出增加了农村居民经济负担,对现已实行水费收缴的供水工程,如按之前双方约定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则不会增加农村居民经济负担。根据我们调查,农村居民平日用水量较少,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在10立方米左右,按这次制定的“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家庭户最高限价1.10元/立方米计算,每户每月水费支出约11元左右,根据《连平统计年鉴》,2020年我县农村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6615元,每月水费支出占农村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0.7%,在农村居民月消费承受范围之内。

  3.据我们调查,目前我县农村地区经营性非居民用水户占农村地区总用水户比例十分少,因此,水价制定对非居民用水户影响不大。

  (二)对特定群体影响

  制定的供水价格方案对村镇低保、农村五保、村镇三无对象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贴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每月每户用水量12立方米(含本数)的免费,减轻了困难农村居民的经济负担,因此,对特定群体的生产生活影响较少。

  五、连平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优惠政策配套保障措施

  村镇低保、农村五保、村镇三无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每月每户用水量12立方米内(含本数)的免费,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

  六、本《方案》的制定程序

  根据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我局依法定程序开展连平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召开价格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等程序。认为该《方案》切实可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期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对《方案》涉及相关部门已发函征求意见和建议,其中:内莞镇人民政府建议村民当月未用水的不能按6立方米收取水费和当月用了水的不足6立方米可以按6立方米/月收取水费;隆街镇人民政府建议将居民用水最高限价1.10元/立方米修改为居民用水最高限价1.40元/立方米;溪山镇人民政府建议将全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水户(单位)按6立方米/月为基数计算水费修改为按3立方米/月为基数计算水费;县司法局建议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程序,其他单位均对《方案》无异议。《方案》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公众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

  七、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方案》适用范围为全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的用户,本文件自规定的施行日期起实施。

  八、文件解读机关

  《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读,具体解读人:县发展和改革局收费价格股,曾启厚;联系电话:4332287。



连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