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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平县城规划区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2022-09-01 来源:连平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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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府征告字〔202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用途

  连平县城规划区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由省国土资源厅于2001年7月30日批准项目征地,批准文号为粤国土资(建)字〔2001〕57号,批准土地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及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连平县元善镇东河村。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合计9.5693公顷(全为耕地)。(具体界址按连平县城规划区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上述涉及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连府〔2022〕24号)执行。

  (二)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

  四、征地补偿支付方式及期限

  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青苗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省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01〕57号)有异议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公告。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