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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平县2021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2022-09-15 来源:连平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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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府征告字〔2022〕23号


  连平县2021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用途

  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17日批准项目征地,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08)〔2022〕42号,批准土地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连平县忠信镇水滣村上塅经济合作社、水滣村铁江经济合作社、水滣村洋塘经济合作社、水滣经济联合社地段。征收土地面积合计6.7744公顷,其中农用地4.0093公顷(园地0.2248公顷、林地0.1968公顷、其他农用地3.5877公顷)、建设用地0.1718公顷、未利用地2.5933公顷。(具体界址按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上述涉及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

  (二)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

  (三)征地涉及到地上附着物的,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征地补偿支付方式及期限

  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五、其他事项

  (一)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依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19〕11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省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粤府土审(08)〔2022〕42号)有异议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公告。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