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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平县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23〕2号
2023-05-12 来源:连平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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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连平县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连平县内莞镇莞中村村岭排经济合作社、连平县内莞镇莞中村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贯彻《关于建立市级“6·10”“6·12”洪涝灾害抢险救灾交通公路项目库的通知》文件精神,连平县人民政府拟征内莞镇莞中村村岭排经济合作社0.2584公顷、内莞镇莞中经济联合社0.0040公顷,作为连平县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作用于国道G105线连平县内莞镇显村段灾毁恢复重建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满足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设施建设需求。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连平县内莞镇莞中村村岭排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584公顷(3.8760亩)。其中,农用地0.2552公顷(3.8280亩);未利用地0.0032公顷(0.0480亩);

  (二)拟征收连平县内莞镇莞中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0040公顷(0.0600亩)。其中,农用地0.0040公顷(0.060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连府〔2022〕24号)的规定,内莞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25.35万元/公顷、园地25.35万元/公顷、林地10.14万元/公顷、草地25.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25.3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25.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0.14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38.10万元/公顷、园地38.10万元/公顷、林地15.24万元/公顷、草地38.1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38.1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38.1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5.24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按《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连府〔2022〕24号)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连府〔2022〕2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货币。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8%计提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3.5779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六、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一)公告时间: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6月12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内莞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3年6月12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连平县自然资源局反馈。(地址:连平县城连平大道南;联系人:邱驰;电话:0762-4339809;)。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附件2.pdf

  附件3-1连平县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地影像图.pdf

  附件3-2连平县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地勘测定界图.pdf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