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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平县200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4-02-20 来源:连平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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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府征补告〔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推进我县200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我县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连平县三角镇古墩岭城镇扩容及连平县生态工业园扩园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

  连平县200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于连平县三角镇向阳村。(具体界址按连平县三角镇城镇建设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土地现状

  该批次拟征收土地面积合计135.85亩(90,560.12平方米),其中包含:城镇村道路用地0.36平方米、灌木林地0.038亩(25.66平方米)、坑塘水面2.796亩(1863.75平方米)、农村道路2.559亩(1706.13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103亩(735.78平方米)、其他草地2.574亩(1716.25平方米)、其他林地0.03亩(20.02平方米)、乔木林地116.344亩(77554.99平方米)、设施农用地7.067亩(4711.36平方米)、竹林地3.339亩(2225.82平方米)。

  四、征收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连府〔2022〕24号)的有关规定补偿标准为耕地4.23万元/亩、园地4.23万元/亩、其他农用地4.23万元/亩、坑塘水面用地4.23万元/亩、未利用地1.692万元/亩、林地1.692万元/亩。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按照连府〔2022〕24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征收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货币补偿。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函〔2016〕30号)的规定,按照实际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照连府〔2022〕24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及《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办〔2021〕23号)要求给予购买养老保险。

  (四)补偿登记时间。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请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三角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连平县自然资源局反馈。(地址:连平县城连平大道南,联系电话:0762-4339821)。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特此公告。


  附件:连平县三角镇城镇建设用地红线图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