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公告如下:
因连平县依之恋百货商行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于2025年2月7日对其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因其未在限期内进行税务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025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发函《关于协助吊销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营业执照的函》,综上,我局拟吊销连平县依之恋百货商行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个体工商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也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个体工商户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方式:信用风险监督管理股(0762-4326006)、执法一股(0762-4339056)。
特此公告。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