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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停用、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2025-11-13 来源: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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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10条有关规定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停用、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核查,我局决定对符合上述情形的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使用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注销处理。公告期后,相关单位如欲重新启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0762-4333424。

  特此公告。


  附件: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拟予注销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清单.docx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