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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连平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2026-02-14 来源:连平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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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防止污染城市环境,减少噪声、火灾和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划定连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连平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礼炮)区域划定范围:(1)东至:东门河;(2)南至:连平河直至污水处理厂,南山公园后山至社口直至污水处理厂;(3)西至:南山公园直至煤气库(党校、职校、公路局)、鸭麻桥、连中桥、鹤湖老抽水泵;(4)北至:看守所、矮岭山、学老坝、黄潭寺谢屋以南。

  二、在上述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其应负责的损失赔偿,由其监护人承担。

  三、重大庆祝、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擅自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群众可以进行劝告和制止。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五、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特此通告。


  附件:连平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docx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