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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21-04-26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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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鸿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6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2月20日起连续60日在本局的公告栏及连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业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平县人民政府或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2021年吊销企业名单.xlsx

  联系方式:信用风险监督管理股(0762-4326006),执法一大队(0762-4326179)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