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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25-08-07 来源: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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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平县依之恋百货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于2025年2月7日对其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因其未在限期内进行税务登记,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5年5月13日起连续三十日在本局的公告栏及连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2025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发函《关于协助吊销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营业执照的函》,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信用风险监督管理股(0762-4326006),执法一股(0762-4339056)。

  特此公告。


  附件:2025年吊销个体户名单.xlsx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