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亮:
据查,你(单位)建设位于连平县元善镇东河二队的住宅楼工程项目,楼高3层,总建筑面积为350平方米,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105平方米。该工程项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未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且现该项目已不具备补建防空地下室条件,需补缴纳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上事实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连价〔2002〕2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该项目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500元,已缴0元,欠缴3500元。
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规定,本机关告知如下:
1、我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催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500元的决定;
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由于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将此告知书送达你(单位),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拟作行政决定事前权利义务告知书》(连住建告字〔2026〕5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连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3日
联系地址:连平县元善镇环城北路(连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8205;
联系电话:0762-4327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