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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并注销相关证件的公告
2026-05-08 来源:连平县交通运输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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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维护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6 号)等规定,现就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天未投入符合要求车辆运营的有关处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情形

  经核查,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天未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开展运营,符合法定自动终止经营情形。

  二、法律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6 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 180 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三、处置决定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经营者,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无偿收回对应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直接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范围)及对应车辆《道路运输证》;

  3、相关经营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时失效,证件同步作废。

  四、涉及经营者及车辆信息

  本次收回经营权并注销证件共涉及  1  家经营者、  3  台车辆。

序号

经营者名称

经营许可证编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范围)

对应车辆道路运输证号

1

连平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河441600049444

粤PJN339(河002588731)粤PY3973(河002818144)粤PVC902(河002858229)

  五、有关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 日内,相关经营者须将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原件交回至  连平县交通运输局 ;逾期未交回的,证件自动作废。

  2、被收回经营权、注销证件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按非法营运依法从严查处,相关法律责任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3、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  连平县交通运输局 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联系电话:0762-4332255

  特此公告。

连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