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维护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6 号)等规定,现就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天未投入符合要求车辆运营的有关处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情形
经核查,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天未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开展运营,符合法定自动终止经营情形。
二、法律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6 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 180 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三、处置决定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经营者,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无偿收回对应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直接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范围)及对应车辆《道路运输证》;
3、相关经营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时失效,证件同步作废。
四、涉及经营者及车辆信息
本次收回经营权并注销证件共涉及 1 家经营者、 3 台车辆。
五、有关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 日内,相关经营者须将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原件交回至 连平县交通运输局 ;逾期未交回的,证件自动作废。
2、被收回经营权、注销证件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按非法营运依法从严查处,相关法律责任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3、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 连平县交通运输局 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联系电话:0762-4332255
特此公告。
连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