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管理, 充分发挥捐赠财产使用效益,更有效地聚焦扶贫济困,助力我县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管理意见》(粤农扶组〔2019〕25号)《河源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意见》(河扶组〔2019〕4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一条 进入连平县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捐赠账户的资金以及该办公室接收的捐赠物资,均为连平县“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以下简称“捐赠财产”)。
第二条 我县“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所募集捐赠财产,主要用于我县范围内的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
第三条 捐赠财产不得用于使用单位工作人员的欠薪补发、接待、办公等开支;不得用于使用单位的预算开支缺口和偿还债务,以及其它与扶贫济困无关的项目。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捐赠人有明确使用意向的为定向捐赠财产,捐赠人要在交付捐赠财物前与连平县扶贫工作局签订捐赠协议,指定捐赠财物的使用方向、领域、资助项目等,由受赠人按捐赠协议安排使用。捐赠人没有明确指定使用地域受益人和具体用途的捐赠财产,以及捐赠协议明确由县统筹使用的捐赠财产,均为非定向捐赠财产。
第五条 县级筹集非定向捐赠财产,由连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重点用于帮扶贫困人口发展生产、技能培训、助学、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等,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县级筹集的定向的捐赠财产使用范围: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引导捐赠人将捐赠财产主要投向直接促进贫困户增收项目,贫困人口教育、基本医疗保障、危房改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定向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的捐款使用的统计、审计年度均从当年6 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
第七条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募捐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依法调剂或变卖,所得收入必须用于原捐赠用途。
第八条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所筹募的非定向捐赠财产由连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分配、调拨,主要用于我县的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项目和省、市、县安排的重点帮扶项目。受赠人应按照《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意见》安排使用捐赠财产。定向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项目或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由连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调剂分配。
第九条 定向捐赠资金在捐赠专户留存时间超过两年(以到账时间开始计算),在此期间捐赠方未申请拨付使用捐赠资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可直接统筹使用此定向捐赠资金,用于扶贫济困和乡村振兴。
第十条 捐赠财产申请使用审批程序
(一)县级筹集定向捐赠财产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1.由使用人根据捐赠人指定项目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2.由捐赠单位盖章(捐赠人签名)确认;
3.所在村驻村工作组及镇进行审核;
4.连平县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5.连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出审批意见。
(二)县级筹集非定向捐赠财产使用审批程序:
1.连平县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统筹,制定非定向捐赠财产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2.县政府对使用方案作出批复;
3.根据县政府批复方案,按照定向捐赠财产使用申请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申请资金使用需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使用审批表;
2.受助村资金使用申请(要有镇、村级审核意见);
3.受助项目的详细实施计划;
4.发票(或行政收据);
5.受助村出具的受助资金使用承诺书;
6.捐赠协议书或捐款意向书(定向捐赠需提供)。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捐款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县主管部门及各镇要加强对捐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项目日常监管制度。对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或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对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款的,应责令返还有关捐款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镇村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定期向受赠人报告执行情况;应当建立捐赠财产使用明细台账,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应当按照捐赠财产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捐赠财产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管理。扶贫济困项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使用人、受益人应当将剩余的捐赠财产退回受赠人。
第十五条 捐款的使用情况明细按上级规定的时间每年公示一次。
第十六条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依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期间县级筹集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