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镇: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粤财农〔2023〕192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商请下达2024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函》(河农农函〔2024〕5号)、市乡村振兴局《关于报送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分配方案的函》(河乡振函〔2024〕2号)和《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河财农〔2024〕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同意,现将我县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广东省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农〔2021〕76号)规范和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本次安排资金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资金,支持“百千万工程”选树的典型村培育创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分配、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三、请各镇指导资金使用村抓紧项目谋划,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各村进行调研,全面了解村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各村的优势资源,确定适合村发展的项目方向,确保项目谋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务求达到典型示范效应。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附件: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分配表.pdf
连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