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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拟对连平县永福竹炭有限公司年产竹炭8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2025-05-28 来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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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连平县永福竹炭有限公司年产竹炭8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连平县永福竹炭有限公司年产竹炭8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9日(2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连平县乌石坳加油站旁,邮编:517100

  联系电话:0762-4332115

  传    真:0762-433036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连平县永福竹炭有限公司年产竹炭8000吨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连平县永福竹炭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陂头镇资溪村墩背

环评机构:

  广东明大项目管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陂头镇资溪村墩背,项目为自建厂房生产,总占地面积为107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900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竹炭的生产,建成后设计年产竹炭800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破料粉尘废气收集后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道路运输、装卸粉尘经自然沉降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炭化、烘干、燃料燃烧废气采用“脉冲布袋除尘+低氮燃烧+SCR脱硝系统+碱喷淋装置”、制棒废气通过“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烟气黑度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非金属加热炉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中较严者;炭化工序产生的少量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备用发电机废气直接通过专用烟道引至高空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二)做好废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营期主要污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合理规划布局,选用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等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做好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规定,本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告在连平县政府网公示5个工作日。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