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各粮食收购企业:
为强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令第740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1.在连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2.粮食收购企业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企业。所称粮食,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
二、备案内容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开展粮食收购活动前向收购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材料
企业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等。
四、备案方式
粮食备案登记采取现场办理。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现场接收粮食收购备案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备案,并出具加盖备案机关公章的《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备案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监管处理
粮食收购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进行备案或企业备案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以及备案后不按规定上报粮食收购品种和数量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连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