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补贴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二、岗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三、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到粤东粤西粤北用人单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博士按每人10000元、硕士按每人7000元、其他按每人5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五、吸纳就业补贴
(一)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该项补贴不得与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叠加享受)。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二)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该项补贴不得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叠加享受)。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六、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次性创业资助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10000元。
七、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符合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企业(个体户)。
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
八、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该项补贴不得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叠加享受)。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九、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补贴条件:相关人员为本省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颁发相关证书。
补贴标准:每人每次500 元。
十、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人以上)。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
补贴条件:对符合个人借款对象或小微企业借款对象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享受创业贷款贴息政策。
十二、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相关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相关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补贴标准: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十三、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 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咨询电话:0762-4322599/0762-4302993)
连平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