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4-12-20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查处连平县某西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4年5月29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到连平县某西医诊所开展日常检查,在该诊所药房内发现有“香菇菌多糖片、茵栀黄口服液、参麦颗粒、头孢克洛颗粒”等一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且该诊所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销售记录或使用记录。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查处连平县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4年7月26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连平县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在摆卖,该药店负责人承认销售过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查处钟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及经营产品或者包装上无中文标识的产品案

  2024年3月11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连平县公安局依法对我县辖区内钟某经营的仓库进行线索核查,现场检查发现钟某在某平台上经营的“某代购”店铺未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在其经营的仓库内发现有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化妆品、药品和产品。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及经营产品或者包装上无中文标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查处连平县某卫生站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1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到连平县某卫生站进行日常检查,在该卫生站注射室操作台抽屉内发现有“无菌敷贴”等一批过期的医疗器械,并且与其他未过期的医疗器械混放,此外,该卫生站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使用记录台账。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查处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9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到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日常检查,在该公司诊室、仓库内发现有“暂时填充材料、医用防护口罩”等过期的医疗器械,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使用记录台账。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查处连平县某药房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29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连平县某药房经营的“医用外科口罩”进行抽检,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该药房当场可以提供上述“医用外科口罩”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和产品检验报告,同时该药房收到检验结果后及时召回上述口罩并封存。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查处连平县某港货百货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2024年8月8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连平县某港货百货店进行日常检查,在该港货百货店货架上发现有1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在摆卖。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八、查处连平县某发型屋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7月30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连平县某发型屋进行日常检查,在该发型屋经营场所内发现有“瑞妆格美丝轻柔丝滑洗发乳”等一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且与未过期的化妆品混放,该发型屋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使用记录和销售台账。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九、查处吴某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8月15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吴某经营的美发店进行日常检查,在该美发店经营场所发现有“美度染发膏”等一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且与未过期化妆品混放,该美发店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使用记录和销售台账。吴某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经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吴某及时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