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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2-11-28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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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处连平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案

  【案件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连平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有5个工人在对桃子进行分装箱,地上散放数千个“连平鹰嘴蜜桃”纸箱,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授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经查明,连平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售卖的“连平鹰嘴蜜桃”的桃子是从上坪农户手中购进,购进价为8元/斤。该公司仓库内印有“连平鹰嘴蜜桃”的纸箱是从连平上坪纸箱批发商购进,购进价为2元/个。该公司在未取得“连平鹰嘴蜜桃”地理标志名称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拼多多平台以39元/箱的价格售卖5斤装“连平鹰嘴蜜桃”,截至2022年7月5日,该公司对外售出200箱“连平鹰嘴蜜桃”,货值为7800元。该公司售卖的“连平鹰嘴蜜桃”成本价为42元/箱,无实际利润,故该公司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连平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连平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连平鹰嘴蜜桃”纸箱,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查处连平县城某商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件情况】

  2022年9月6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连平县城某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的“思特乐”进口炮弹糖果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201330109765.5 本包装已申请专利 假冒必究”字样,连平县城某商店销售的“思特乐”进口炮弹糖果涉嫌专利标注标识不规范。经查明,连平县城某商店销售的“思特乐”进口炮弹糖果是从广州某商行购进,共购进了1件(20盒共600包),进货价为162元/件,售价为0.5元/包,售出19盒,上述产品总货值为300元,当事人获得利润为131.1元。经我局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系统上查询,“思特乐”进口炮弹糖果为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5月31日专利权已终止。

  【法律依据】

  连平县城某商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连平县城某商店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查处连平县忠信镇某日杂厨具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件情况】

  2022年10月10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连平县忠信镇某日杂厨具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型号209“妙眼三锂电强磁飞碟灯”外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 专利号:201830412240.1 仿冒必究”字样,该店涉嫌销售专利标注标识不规范产品。经查明,连平县忠信镇某日杂厨具店销售的型号209“妙眼三锂电强磁飞碟灯”是从兴宁市某运营中心购进,共购进了2个,进货价为38元/个,售价为68元/个,售出1个,上述产品总货值为136元,该店获得利润为30元。经我局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系统上查询,“妙眼三锂电强磁飞碟灯”为外观设计专利,于2022年7月8日专利权已终止。

  【法律依据】

  连平县忠信镇某日杂厨具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连平县忠信镇某日杂厨具店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查处连平县城某材料经销部商标侵权案

  【案件情况】

  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连平县城某材料经销部未经授权委托使用“蒙娜丽莎”系列的商标,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经销部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经销部的招牌、室内装潢、产品价格表、产品标签标识等均使用“蒙娜丽莎”的字样、图案等。经调查了解,该经销部与商标权利人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合作。经查明,连平县某材料经销部于2018年5月21日开始经营,该经销部开店至今均销售“蒙娜丽莎”品牌卫浴、瓷砖、背景墙等产品,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经销部与商标权利人公司合同到期,终止合作。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时,该经销部招牌、室内装潢、产品价格表、产品标签标识仍使用“蒙娜丽莎”的字样、图案等,且不能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材料,当事人未取得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据该经销部经营者提供的销货票据确认违法经营额为5077元。

  【法律依据】

  连平县城某材料经销部商标侵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责令连平县城某装饰材料经销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