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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广告和知识产权类典型案例
2023-12-28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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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处连平县某文具书店未经授权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产品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3年1月18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连平县某文具书店开展“双打”(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专项行  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有4个“冰墩墩”钥匙扣在货架上摆售,现场不能提供权利人许可证明及购进票据,涉嫌未经授权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产品,本局立即予以立案。经请示领导批准,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财物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下发《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据当事人陈述,该店销售的涉案相关产品是从移动摊贩处购进,共购进10个,进货价格为5元/个,销售价格为7元/个,有6个是店员跟移动摊贩购买的,  剩下4个在店里售卖。经查明,连平县某文具书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私自销售足以近似引人误解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样的相关产品,总计货值70元,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连平县某文具书店未经授权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店停止未经授权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产品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查处连平县某酒业经销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3年5月23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协同第三方检测机构到连平县某酒业经销部开展酒类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经销部货架上 有一批“Rémy Martin VSOP”在货架上摆售。经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辨认,上述物品疑似为“假酒”,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下发《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鉴定,上述物品与商标权利人生产的正品不符,为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址的商品,涉案物品货值3240元。经调查,上述物品是从广州某批发商行处购进,购进6瓶,进货价300元/瓶,暂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销售台账。上述涉案物品总计货值3240元,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连平县某酒业经销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连平县某酒业经销部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查处连平县某茶行未取得授权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3年4月26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2023年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连平县某茶行销售两罐散装“新会陈皮”(贴标)、两罐“新宝堂新会陈皮”,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新会陈皮”的使用授权书,本局当场立案。

        据当事人陈述,店内销售的两罐散装“新会陈皮”是不同种类,一罐是“新会陈皮”,一罐是“新会青皮”,“新会陈皮”是在广州市荔湾区某茶行购进,“新会青皮”是从江门某茶业有限公司进货,其中“新会陈皮”购进2斤,单价150元/斤,销售价格为200元/斤,截至检查当天已售出2两;“新会青皮”购进2斤,单价250元/斤,销售价格是300元/斤,暂未售出。购买上述散装陈皮后,当事人自行在网上购买“新会陈皮”的标签贴上去然后放在店内出售。当事人称“新宝堂新会陈皮”是从河源市源城区某茶叶店(当事人的店)拿货,没有进货单,河源市源城区某茶叶店是新宝堂的特约经销商,可以提供新宝堂的授权书。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价格和授权书。本案货值1000元,获利10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连平县某茶行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销售陈皮,却无法提供所售陈皮的生产厂家,无法确定该陈皮产自新会陈皮保护范围。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陈皮产品。

        【法律依据】

        连平县某茶行未取得授权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销售陈皮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连平县某茶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四、查处连平县某士多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3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连平县某士多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连平县某士多店销售的“华味 宫廷梅肉”外包装上标注“外观设计专利号:ZL 2018 3 00740074055.6”字样;销售的“李威宁 素皇鱼”外包装上标注“本包装已申请专利 专利号:202330076441.X”字样,连平县某士多店涉嫌销售专利标注标识不规范及假冒专利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下发《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据陈述,连平县某士多店销售的“华味 宫廷梅肉”、“李威宁 素皇鱼”是从连平县某商店处购进。“华味 宫廷梅肉”,共购进1袋(1袋20包),进货价为7元/袋,售价为0.5元/包,售出15包;“李威宁 素皇鱼”,共购进1袋(1袋30包),进货价为10.5元/袋,销售价为0.5元/包,售出27包。上述产品总货值为25元,违法所得6.3元。

        经查明,本局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系统上查询,“华味 宫廷梅肉”、“李威宁 素皇鱼”均未检索到专利。

        【法律依据】

         连平县某士多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连平县某士多店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五、查处连平县某小吃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3年9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连平县某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连平县某小吃店一款名为“悦桂茶”塑料杯上写有“悦桂茶®”字样。经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上述“悦桂茶”商标仍在审查阶段。连平县某小吃店涉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下发《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据陈述,连平县某小吃店的“悦桂茶”塑料杯是从线上订购,购进5件,1件500个,进货价为160元/件,无售价,作为盛放果汁奶茶容器使用。经核查,上述产品总货值为80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本局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检索“悦桂茶”,发现于2021年12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该申请最终被驳回。

        【法律依据】

        连平县某小吃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连平县某小吃店立即停止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六、查处河源某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3年2月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河源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线索核查,现场检查发现河源某医院微信公众号于2023年1月6日14:45发布《我院推出“阳康”体检套餐7.5折优惠》推文,文章内容包含价格、体检项目、体检意义(筛查糖尿病、贫血、尿毒症、重症肺炎等);2023年1月13日11:18发布推文《【体检优惠】我院推出“阳康”体检套餐7.5折优惠》,该推文与2023年1月6日发布的推文内容一致,该院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文章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河源某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本局立即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上述两篇推文是河源某医院有限公司准备素材,让广告公司编辑,再由该院发布到微信公众号上,与广告公司的合作费用为700元/月。河源某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法律依据】

        河源某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责令河源某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的医疗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

        七、查处连平县某花生加工厂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投诉举报。2023年2月23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连平县某花生加工厂进行线索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在一亩田APP上的产品标题为“【牛商推荐】精品花生 正品农家黑脆花生厂家直销,货源充足”,现场检查暂未发现上述花生库存,该厂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本局立即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花生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上述一亩田APP发布的广告内容是平台推荐,广告费用为249元/月。连平县某花生加工厂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法律依据】

        连平县某花生加工厂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连平县某花生加工厂立即删除虚假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

        八、查处河源某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3年3月14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河源某医院有限公司核查2023年3月6日互联网广告监测云平台监测的广告违法线索,现场检查发现河源某医院微信公众号于2023年2月24日11:10发布《疼痛只能忍?带您了解疼痛科!》推文,文章内容发现有①“靶点明确,安全性高,准确性强,适应证广,用药剂量小,治疗时间短,长期疗效高、全身影响小、创伤小、恢复快”等对功效和安全性的保证;②“可视靶点微创治疗”等出现诊疗技术情形;③以“疼痛科”的名义发布医疗广告;④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等违法行为,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文章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河源某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表示功效和安全性保证的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以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本局立即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上述推文是河源某医院有限公司准备素材,让广告公司编辑,再由该院发布到微信公众号上,与广告公司的合作费用为700元/月。河源某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表示功效和安全性保证的医疗广告、发布涉及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以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法律依据】

        河源某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表示功效和安全性保证的医疗广告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布涉及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的情形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形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规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河源某医院有限公司改正发布表示功效和安全性保证的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以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